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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摩斯国际调查公司论:经济犯罪案件具有犯罪手段专业、涉及领域广泛、利益关系复杂、难于准确界定、跨区域作案等特点,该类案件的侦查工作具有相当强的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和策略性。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关系人反侦查能力较强,侦办工作遇到的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较多,调查取证工作的难度较大,要想在侦查工作中克敌制胜,侦查人员必须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能从纵横交错的纷乱情况中迅速理出头绪,采取机动灵活的方略解决调查取证中遇到的问题。

  一、按经济业务流程取证

  经济犯罪就其本质而言,也是经济业务的一种形态,只不过是一种违法的经济业务活动,因而正常经济业务的某些特征经济犯罪也同样具有。经济业务多遵循一定的流程,循序进行,各个环节之间相互牵制。同样,经济犯罪也会经历上述流程,不可避免地遗留相应的痕迹,而这种痕迹多以单据的形式表现出来,各个环节的经办人员也会知悉相应业务的办理经过,这就使得经济犯罪的证据表现出序列性。另外,经济业务的各个环节总会有与之相对应的“前手”和“后手”,经济犯罪也具有这一特征,相应地,经济犯罪的证据通常成双成对地出现,从而具有对偶性的特征。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调查取证也须按经济犯罪的流程进行,首先,收集的证据要能完整地反映一笔或几笔经济业务的流程。其次,从证据链条中要反映出涉案财物的流向。因为经济犯罪大部分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离开财物的流向,就无法反映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第三,所收集的证据要能反映出经济犯罪与合法经济业务之间的差异。

  例如在湛江特大走私案的查处中,办案人员先货物通关流程,一单货物立一个案,到走私货物进境所必经的各个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发现走私分子的犯罪手法主要是少报多进、伪报品名,而且走私货物入关必须要经过港监、码头、船务代理、商检和海关等部门,走私分子要少报多进,就必须涂改单据,但是其他部门的单据可以改,码头卸货的收费单据是不可能改的。据此,派人到码头对涉案公司两年来交费的单据进行了清理,然后与其他4个部门的单据进行对比,结果,仅用了不到20天就查清了走私货物案值110亿元,偷逃关税近70亿元的犯罪事实,创造了高效的查私纪录,同时还掌握了海关、商检等执法部门干部护私、放私的线索。

  二、从最容量突破的环节入手取证

  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较强,关系网严密,调查取证有一定难度。为了迅速打开侦查工作局面,突破犯罪嫌疑人制造的反侦查屏蔽,必须精心选择侦查突破口。特别是在初查阶段及侦查启动之初,如不能在短时期内证实犯罪嫌疑人的一笔或几笔犯罪,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嫌疑人很可能毁证、串供、逃跑、移赃。另外,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无关键证据在握,也难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此,在上述阶段应从最容易突破的环节入手开展调查取证。具体而言,可循以下思路确定突破口:(1)多次作案的,可由近及远,选择证据证据充足、易于查清的犯罪事实着手调查;(2)多人共同作案的,可选择阅历浅、年纪轻、心理素质差的同案犯重点突破;(3)存在多个性质不同的犯罪事实的,从情节简单、最易于获取证据、定性明确的犯罪问题入手调查;(4)从多个知情人中选择了解案情、又易于被说服者着手询问;(5)有财务会计资料可查的,可从审计财务会计资料入手打开突破口;(6)对多个调查对象或案件事实同步进行取证,对犯罪嫌疑人形成“大兵压境”之势,将其各个击破,各个方面的调查工作还可相互策应,最终形成合围。

  三、循涉案款财流向取证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财物的流向是侦查工作应查明的核心问题。犯罪嫌疑人如何取得财物,如何处置财物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对于此类案件除了收集犯罪嫌疑人骗取被害人信任的手段等证据之外,应将侦查工作的重点放在收集反映财物去向的证据上。

  例如某合同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后,依合同用被害人提供的资金进口货物,随后将货物在国内销售,拒不返还销售所得款项。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恶劣,拒不交代销售货物并回笼货款的事实。侦查人员循货物、货款的流向开展了严密的调查取证工作:首先,从信用证、提单入手,从船运公司、海关、报关单位、存货仓库、货物运输部门等,查清货物去向。在船运公司,主要了解报关单位或提货单位,以及报关提单号码等情况;在海关,主要了解货物的进口时间、地点、品名、数量、价值及报关单位情况;在报关单位,主要了解是否为代理报关、报关后货物的去向、提货单位情况;在存货仓库,主要了解存货情况、出货情况及相关单位;在货物运输部门,主要了解货物的托运单位、货物运输的时间和数量、起点和终点、提货单位等情况。其次,从犯罪嫌疑人控制的账户入手,查清涉案资金流向。本案资金的进出都需通过银行这一中介,同时现金交易数量不会很大,故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控制的所有账户在特定时间段的资金进出情况进行查询,及时掌握了汇款单位的情况。通过对汇款单位的调查,了解与犯罪嫌疑人的业务往来,是否为购货单位、相应的付款金额、现有的债权债务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销售货物情况、每批货物所对应的资金、货款回笼的数量有了明确的掌握,能及时区分此货款与彼货款,为侦破案件创造了条件和基础。这样通过对银行查询账户,对资金的去向、用途一一予以核实;通过购货单位,了解付款情况及走帐方式,有力地证实了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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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从外围向中心逐步深入取证

  以证据与犯罪事实的证明关系为准,可将经济犯罪的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如果说直接证据位于证据体系的核心,那么间接证据则处于证据体系的外围。从获取的难度来看,间接证据比直接证据更容易收集。间接证据虽然不象直接证据那样可以单独证明犯罪事实,但由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链条却同样能够固定犯罪事实。同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巧妙地出示间接证据,也会对其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促使其供述犯罪事实。

  例如在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受贿案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间接证据:一是贿赂款物的来源,包括用于贿赂的款物从何处所得,出于何种目的,行贿、受贿的时间、地点及背景;二是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包括受贿人在何时、以何身份、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何种利益,以及相关人员的证言;三是受贿人同一时间经济收支情况反映出的贿赂款物的去向。查实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后,再使用证据就易于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如实供述所犯贿赂罪行。

  五、运用秘密手段辅助取证

  使用密拍、密录、监听、特情、跟踪等秘密手段所获取的犯罪线索虽然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可以对调查取证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首先,使用秘密手段可以发现证据所在,指明取证方向。如根据特情提供的赃款、赃物藏匿地点进行搜查,即可起获赃款、赃物这一重要证据。其次,使用秘密手段可以获悉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或逃避侦查的企图,进而有针对性地采取侦查措施,获取犯罪证据。如通过技侦手段获悉犯罪嫌疑人即将销毁罪证,即可采取搜查措施将证据提取并加以保全。再次,使用秘密手段可以掌握重要的案情资料,用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如通过秘密录音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言词后,在审讯中播放,可有效地消除其侥幸心理,使其不得不如述犯罪事实。

  六、运用谋略巧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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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正面开展调查取证之外,在侦查实践中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势设计相应谋略,制造某种假象,从而形成有利于取证的良机,巧取证据。一是“打草惊蛇”,即在外围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迫使其采取匿证、串供、移赃等反侦查行动,再采取秘密手段发现证据或线索。二是将计就计,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其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审讯陷入僵局时,故意“网开一面”,为其“提供”串供、移赃的机会,再采取侦查措施发现并获取证据。也可由侦查人员出面,假意受其收买,为其串供、移赃“提供”便利,从中发现并瓦解其反侦查防线。三是投石问路,即在突破同案犯或重要关系人后,取得其配合,由其同犯罪嫌疑人接触,套取其关于犯罪事实的陈述,并秘密录音。也可由其摸清匿证、移赃等动向,为取证创造条件。四是调虎离山,即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为防止其阻挠调查取证,趁其不在岗位之机或者由单位领导指派其出差之机,深入其所在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五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关系人实施反侦查,可有意掩盖调查取证的真实意图,如欲查某个人的经济犯罪问题,却有意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多个人;欲对某一特定问题调查取证,却有意扩大到对多个问题取证;欲复制某份书证,却扩大到复制多份书证。这就使得对方不明真相,无从设置障碍。

  七、突破拒证僵局取证

  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某些知道案情的人拒绝作证或提供证据材料的现象时有发生。突破拒证僵局,获取有关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对于推进侦查进程至关重要。实践中可采用下列方法破除取证障碍。首先,发现并利用知情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有的知情人尽管与犯罪嫌疑人存在共同利益,但他们之间并非”铁板一块”,也同样存在矛盾或过结。在调查访问中,要注意发现矛盾,并因势利导,使知情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或出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怨恨提供线索或证言。其次,抓住知情人自身的违法乱纪把柄,迫其作证。对于有违法乱纪行为的知情人,可从此入手,正面佯攻,令其产生畏惧心理,再提出与本案相关的问题,从而迫使其为保全自身而如实作证。再次,商请知情人所在单位组织做其思想工作,促其作证。如果知情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可商请其所在单位的党、政、工、团等组织,出面做其思想工作,促使其从大局出发,配合侦查工作。另外,如果单位领导涉嫌经济犯罪的,要建议主管部门调整领导班子,条件具备的,可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样有助于打消其单位内部知情人的思想顾虑,排除调查取证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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